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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日前就「偵查中當事人及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」做出決議,並提出兩項改革建議:建立偵查中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,原則上應保障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偵查中的資訊取得權與閱卷權;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,應同時告知所涉犯之罪名及案情,也應適時主動將偵查進度告知當事人或其律師。
▲檢警調機關將「偵查不公開」無限上綱,讓當事人與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幾無資訊取得的權利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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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項決議,彰顯出我國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45條第1項「偵查不公開」的問題。由於檢警調機關將「偵查不公開」無限上綱,讓當事人與律師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幾無資訊取得的權利。司改國是會議能延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之意旨,強化偵查中當事人與律師的資訊權,確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偵查期間的司法信賴,以達到司法改革的目的,此項決議內容深值讚許!
●李永然,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、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、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向來刑事偵查程序中的當事人,不論是「被告」、「告訴人」,還是其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,若非檢警調機關主動開示卷證資料予當事人,在偵查程序中,當事人能夠取得的案件資訊難上加難。如果在檢察官聲請「羈押」被告時,辯護人也不得檢閱卷證資料,又如何能期待辯護人能確保被告的人身自由,而免受檢方「不當羈押」的侵害?
幸蒙司法院大法官在2016年間已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,明確指出偵查中的「羈押審查程序」,應以適當方式,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,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的理由及相關證據,俾利有效行使「防禦權」,俾符合《憲法》中「正當法律程序」原則的要求。而在湯德宗大法官提出,林俊益大法官加入的「部分協同意見書」中,也明確表示「羈押審查之程序,須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以有效行使防禦權,避免發生違法羈押,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」。此號大法官解釋,也促成《刑事訴訟法》增訂第33條之1規定,明文賦予辯護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,具有檢閱卷宗的權利。
不過,我國實務「偵查不公開」的問題,不是只有辯護人在羈押程序中的閱卷權,告訴人的閱卷權或資訊取得權,也是攸關告訴人的重大權益,但目前均未受到法律保障。特別是在被告獲不起訴處分,告訴人提起「再議」的程序中,由於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完全無法檢閱卷證資料,僅能憑藉一份不起訴處分的內容聲請再議,如何能期待告訴人具體指摘不起訴處分違法不當之處,使告訴人能透過再議制度確保自身權益?再者,縱使告訴人聲請再議後,上級檢察官將案件發回續行偵查,告訴人也只會收到一紙簡單的「發回續偵」通知單,關於發回理由或有待偵查事項,檢察機關卻絲毫不予告知,則告訴人又如何主張權利或舉證犯行?
檢察機關往昔憑藉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的尚方寶劍,讓社會大眾猶如霧裡看花,始終無法探知檢察機關之偵查內容;也讓「再議制度」淪於形式,上級檢察官得不附理由,恣意決定是否予以發回續偵。但因當事人苦無卷證資料可資參閱,難以指摘檢察機關的錯誤,也無怪乎社會大眾對於檢察機關的信賴感尚難建立,也影響整體司法制度給予人民的形象。
筆者在此呼籲法務部,應合理限縮「偵查不公開」的適用範圍,並由立法院修改《刑事訴訟法》,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,盡速在「再議程序」中,賦予當事人檢閱卷宗的權利,或增訂告知義務的規定,俾使告訴人能維護自身權益,被告也能有效行使「防禦權」,以達到《憲法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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